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351號原告甲○○
一、上列原告甲○○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如逾期未補繳、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百見證明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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