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1228號
原 告 王思漢
被 告 林淑華
被 告 陳俊任
被 告 柯文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
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
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
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
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因兩造發生車禍事故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車禍事故地點係在國道一號北向38.5公里處,該處
為新北市○○路段,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轄區,且被告林
淑華戶籍設於新北市林口區、被告陳俊任戶籍設於臺北市內
湖區、被告柯文成戶籍設於桃園縣中壢市,有被告3人之戶
籍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頁至第49頁),即被告數人
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
,本件自應由侵權行為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
權移轉管轄至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書記官洪鈺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