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小字第264號
原 告 柯育靜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黃建雄 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志宏 律師
被 告 高得軒
訴訟代理人 蘇惠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1月19日下午4時30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書記官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