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小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小字第264號
原   告  柯育靜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黃建雄 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志宏 律師
被   告  高得軒
訴訟代理人  蘇惠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1月19日下午4時30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書記官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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