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4年度潮小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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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潮小字第一八一號
  原   告 戊○○○○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肆仟玖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參仟捌佰捌拾捌元
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書記官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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