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16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413號),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惠菁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恆壽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1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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