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72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於民國94年5月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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