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1號原告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鼎禾 訴訟代理人 張承中 律師被告塨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能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委託製造合約書第10條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4月12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