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雄補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莊光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秀琪 與 梁秀鳳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20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
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