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529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涂志翔 被告美圓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翊鳳 被告 張宇君
蘇敬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書記官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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