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5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59號原告 林華偉 上列原告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所為交通裁決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即依法裁定駁回其訴:
一、具狀將本件被告變更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並記載其代表人姓名「 袁國治 」及地址(均為臺北市○○區○○路○段○○○號)。
二、原告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起訴之聲明即「1.原處分撤銷。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告應予以補正。
(請自行至本院網站查詢書狀範例參考資料後,補正提出合於程
式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各1份)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行訴訟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書記官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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