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保險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保險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保險字第39號上訴人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關國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漢宗 等因103年度保險字第39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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