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577號原告 陳進盛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 律師
賴思達 律師被告君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培媺 被告 嚴之揚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 律師
沈暐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理由四㈥中關於「為無理由,應予准許」記載,應更正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