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572號上訴人 王聖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秀春 間因103年度訴字第257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7,2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