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158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被   告  張光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前於民國87年6月23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
用,並約定該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契約書及約定條款書1份附本院卷可參
。是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 官游誼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