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交簡字第12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雅慧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164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雅慧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
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犯罪事實欄第1項
第1行後段「大同區」之記載,應更正為「中山區」。另補
充:被告前於民國95年間因違背安全駕駛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以95年度桃交簡字第2538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
定;又於106年間因犯相同罪名,經本院以106年度士交簡
字第4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106年6月
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按,竟仍不知悔改,再犯本罪。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應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