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3752號
原 告 詹木貴
被 告 劉淑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應記載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提
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起
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
10日以106年度中補字第2813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具狀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6年11月15日合法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書記官許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