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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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495號

抗告人 江佳

代理人 林倩芸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駁回其聲請再審暨停止刑罰執行之裁定(111年度侵聲再字第3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規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新事實或新證據,須確實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的犯罪事實,亦即學理上所謂的確實性(或明確性、顯著性)要件,方能准許再審。而聲請再審案件之事證是否符合此項要件,其判斷當受客觀存在的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所支配,並非聲請人任憑主觀、片面自作主張,即為已足。故倘聲請人所主張之新事實或新證據,若自形式上觀察,根本與原判決所確認之犯罪事實無何關聯,或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無法產生合理懷疑,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者,或對判決確定前已存在且已審酌之證據、事實,自為不同之評價,當然無庸贅行其他無益之調查,即不能據為聲請再審之原因,自無准予再審之餘地。

二、本件抗告人 江佳鍇 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對於原審法院109年度侵上訴字第320號刑事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經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594號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以:㈠、抗告人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晚間10時46分,在位於新北市三芝區之家中與友人聚會,同日晚間11時3分起至11時32分止,則與告訴人A女(姓名詳卷)之胞姊即證人B女(姓名詳卷)以手機通話,並於當日晚間11時47分許就寢,此有抗告人手機拍攝之短片可證。乃原確定判決認定抗告人於同日晚間11時至12時許間,在告訴人住處對告訴人強制性交,允有欠妥。㈡、卷附抗告人測謊報告顯示之數值異常,可信度極低,詎原確定判決採為不利於抗告人之認定,殊有不當。㈢、告訴人於偵查中證稱其於本案發生前即有過性行為等語,是卷附告訴人診斷證明書關於告訴人陰道裂傷之記載,並不足據以推論抗告人有對告訴人強制性交。又告訴人經精神鑑定罹患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病狀,但並無其他佐證可資證明係遭抗告人強制性交所造成。㈣、告訴人指述遭抗告人強制性交之際,其住處尚有B女同住,若抗告人有對告訴人強制性交,何以未遭B女即時發現?告訴人又何以於案發後仍與抗告人保持聯繫?且抗告人與告訴人身高體重相近,抗告人如何違反告訴人意願對其強制性交云云。

三、經查:

㈠、原裁定略以:原確定判決係依據抗告人之供述,參酌告訴人之指述,佐以證人即告訴人雙親(姓名均詳卷)、B女及告訴人友人 潘文諠 之證詞,徵引卷附告訴人驗傷診斷證明書、精神鑑定報告、抗告人測謊鑑定結果等證據資料,經相互勾稽審酌,認定抗告人確有如原確定判決所認定對告訴人犯強制性交罪之犯行,已於判決理由內詳細敘明其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復於理由內說明:⒈抗告人於警詢、第一審審理期日均供承其於107年11月15日晚間11時許,有前去告訴人住處擬找B女聊天,並與告訴人碰面等語。抗告人另坦承其與告訴人之住處均位於新北市三芝區,彼此相距不遠,車行時間甚短等語。而抗告人提出之手機短片拍攝時間為同日晚間10時46分,距當日晚間11時至12時有相當時間差距,抗告人並非不可能於拍攝短片後出現於告訴人住處,是上開手機短片即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關於抗告人於事發當日晚間11時至12時,在告訴人位於新北市三芝區住處對A女強制性交之認定。⒉本件其餘聲請意旨,均業於歷審提出資為抗辯,然經原確定判決一一臚列調查指駁審究,已詳細說明何以上開抗辯事由均不足引為有利於抗告人認定之依據。聲請再審意旨猶執陳詞否認有對告訴人強制性交云云,無非係就原確定判決前已存在且經調查審酌及說明之證據,任意指摘,或對原確定判決採證認事及取捨證據職權之行使持相異評價,何以均不具有聲請再審之新事實或新證據要件,業經原審調卷審認,並於裁定內敘明其判斷取捨之理由。是本件聲請意旨,自形式上觀察,不論單獨或結合先前已經存在卷內之各項證據資料,予以綜合判斷觀察,均無法產生合理懷疑,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自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再審事由不合等旨,因而駁回抗告人本件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違誤。

㈡、本件抗告意旨所指各節,或係執其在原審聲請再審之同一陳詞,就原裁定已詳為論駁之事項,再事爭辯,及對於原確定判決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或對聲請再審要件無涉之事項,徒憑己意,漫指原裁定違法。揆諸首揭說明,應認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蔡彩貞

法 官梁宏哲

法 官莊松泉

法 官林庚棟

法 官周盈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丹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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