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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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9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劉建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建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建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亦為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
㈠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又附表所示之罪,均原由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5號案件審理並論罪科刑,自均為該案判決定確定前所犯。另除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屬得易服社會勞動(惟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外,其餘附表所示之罪均屬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茲因受刑人其就上開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刑事執行意見狀附卷可佐,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洵屬適當。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犯行均係違法交易或轉讓甲基安非他命,其犯罪型態、犯罪手段、罪質、法益類型,大致雷同,另觀之所犯各罪,犯罪時間之間隔,衡以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情狀,各罪所顯示之人格面、犯罪傾向並無明顯差異,非難重複性較高,併考量原判決已針對附表編號1至5定應執行刑為5年6月之內部界限,已給予受刑人一定之刑度折讓,兼衡受刑人以上述刑事執行意見狀表示對本次定刑無意見陳述等一切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劉孟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丁妤柔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犯罪日期
110年6月16日
110年7月21日
110年5月12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876號、111年度偵字第896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876號、111年度偵字第896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876號、111年度偵字第89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25號
111年度訴字第25號
111年度訴字第25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1月24日
111年11月24日
111年11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25號
111年度訴字第25號
111年度訴字第25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1年12月29日
111年12月29日
111年12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1至5,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
藥事法轉讓禁藥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年5月26日
110年5月17日
110年4月17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876號、111年度偵字第896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876號、111年度偵字第896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876號、111年度偵字第89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25號
111年度訴字第25號
111年度訴字第25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1月24日
111年11月24日
111年11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25號
111年度訴字第25號
111年度訴字第25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1年12月29日
111年12月29日
111年12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否
否
否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編號1至5,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