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891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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