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6年度東簡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簡字第1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金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高秀妹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補
繳第二審裁判費,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應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
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繳納加徵10分之5之裁判費,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
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第1項及第77條之13所明定上
訴必備之程式。又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
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訴訟上訴程序亦準用之。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且未於
上訴狀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
之聲明(即上訴聲明),爰命上訴人應補正上訴聲明。如上
訴人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則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下同)5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為
此,爰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裁
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若非全部上訴,請依聲明不服程
度計繳第二審裁判費,併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鍾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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