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8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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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8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三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三二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三庭
法官許月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官劉昌明┌──────────────────────────────────────────────────────┐│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三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虹燁企業社 黃景陽誠泰商業銀行永和分│九十二年二月五日│參拾柒萬貳仟參佰│0000000│││││行││肆拾壹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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