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五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四九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陳春銘┌──────────────────────────────────────────────────────┐│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五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興將鞋業有限公司曾│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樹│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肆仟貳佰元│0000000││││家富│林分行│││││├─┼─────────┼─────────┼───────────┼────────┼────────┼──┤│2│永新體育器材用品社│臺北國際商業銀行新│九十二年六月五日│壹拾壹萬玖仟玖佰│0000000││││ 張世民 │莊分行││元│││├─┼─────────┼─────────┼───────────┼────────┼────────┼──┤│3│ 溫美鳳 │臺北縣樹林市農會│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玖仟陸佰伍拾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