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7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7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八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五一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玫君
法官古秋菊法官廖怡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郭南宏┌──────────────────────────────────────────────────────┐│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台灣銀行板橋分行│九十二年五月七日│柒仟柒佰捌拾肆元│0000000││││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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