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4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九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0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0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謝永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蕭宛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九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陳燕玲 │新竹國際商業銀│九十三年三月三十│陸萬貳仟捌佰伍拾元│AA0000000│││││行北門分行│一日││││├─┼────────┼───────┼────────┼───────────┼───────────┼──┤│2│陳燕玲│新竹國際商業銀│九十三年四月十五│伍萬玖仟叁佰捌拾元│AA0000000│││││行北門分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