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聲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更字第一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本院裁定後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撤銷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引用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經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四0號刑事案件承辦法官迴避乙案,業經該法官自行簽請迴避確定,並改由本院另一名法官接辦該案件,有本院案件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原承辦法官既已自行迴避,則聲請人原聲請迴避之事由已不存在,其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黃怡玲法官張文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