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行使權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93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通知相對人甲○○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98年10月22日具狀聲請通知相對人甲○○業行使權利,惟相對人業於97年3月22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此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且前開當事人能力之欠缺,又屬無從命補正,是聲請人為本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