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105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炳煌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8年12月2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俞慧君
法官王本源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書記官劉奕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