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5號原告甲○○被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張文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依應折抵而未折抵之日數共計104日,以每日新臺幣(下同)3,000元至5,000元計算,而請求國家賠償,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為312,000元(計算式:3,000×104=312,000),暫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