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一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前因本件連續恐嚇取財犯行,經本院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八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本院審酌本案雖已宣示判決,但前揭羈押原因仍繼續存在,爰裁定自九十四年二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昌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陳文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