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1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一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戌○○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八二號),及移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左:
主文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之恐嚇對象資料記事本捌本、行動電話叁支、SIM卡貳張、行動電話(異動)申請書肆份、臺中商業銀行信用卡壹張、臺中商業銀行及聯邦商業銀行存摺各壹本,沒收之。
事實
一、戌○○前於民國八十一年間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八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三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一號,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五四二二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三年度上更一字第二六二號判決,撤銷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月,並經最高法院以八十四年度臺上字第二六三五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經送監執行,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九十三年七月間某日,利用在網路咖啡廳上網之機會,進入「一○四求職網站」,取得不特定公司行號、醫院診所等負責人之電話號碼,作為日後實施恐嚇取財之資料,更進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利用其所申請之行動電話,撥打附表所示八十一名被害人之電話,以言語恐嚇稱:「兄弟最近生活難過」、「兄弟需要跑路錢」、「小錢不花就要花大錢」、「不付錢就要放火燒廠房、潑硫酸、對你不利」,並用三字經謾罵等方式,要求被害人將金錢匯入其指定之帳戶內(各次恐嚇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致被害人等心生畏懼,而有交付款項或未予交付之情形(各被害人交付款項與否,均詳如附表所示)。嗣因被害人K○○害怕危及家人安全而報警處理,並經警調閱通聯資料後發現戌○○涉有重嫌,經向檢察官申請核發拘票,於其住處拘提到案,並經戌○○同意搜索其住所,而扣得戌○○所有,供犯罪所用之恐嚇對象資料筆記本八本、行動電話三支、SIM卡二張、匯入款項所用之台中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存摺各一本、台中商業銀行信用卡一張、行動電話(異動)申請書四份,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裁定由法官一人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先此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於右揭犯罪事實皆坦承不諱,核與附表編號一至七十八號被害人K○○等七十八名被害人之指述相符,並有現場搜索照片八幀、通聯調閱查詢單二份附卷可稽,亦有行動電話三支、SIM卡二張、行動電話(異動)申請書四份、臺中商業銀行信用卡一張、臺中商業銀行及聯邦商業銀行存摺各一本、恐嚇對象資料記事本八本等扣案可資佐證。而關於附表編號第七十九至八十一號被害人宇○○、 薛永昌 、 莊宗憲 部分,除亦經被告坦承不諱外,被害人宇○○、薛永昌、莊宗憲確因遭被告恐嚇,而分別匯款新台幣(下同)三萬元、一萬元、一萬五千元等情,亦有聯邦銀行國民現金貸款交易明細表查詢單一紙、聯邦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回函所附資料一份附卷可稽,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併案之如附表編號二至八十一部分(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五六一號、第八七一九號),雖未經起訴書記載,惟與本件起訴書所載之恐嚇取財犯行,既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爰併予審理。另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漏載如附表編號七十八、六十一、四十五號之被害人Y○○、W○○、宙○○部分,則應予更正。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恐嚇取財罪,及同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又被告多次恐嚇附表所示八十一名被害人交付財物之行為,時間緊接,所犯又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連續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恐嚇取財既遂一罪,並加重其刑。查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方法、手段、品行、智識程度、恐嚇得手之金額非多、暨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之行動電話三支、SIM卡二張、行動電話(異動)申請書四份、臺中商業銀行信用卡一張、臺中商業銀行及聯邦商業銀行存摺各一本、恐嚇對象資料記事本八本,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 陳明 在卷,應併依法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毓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昌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陳文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被害人│恐嚇金額(新台幣│既未遂│││││)││├──┼──────────┼───────┼────────┼─────┤│一│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十│K○○│十萬元│未遂│││一時許;同年月二十日││││││十二時許││││├──┼──────────┼───────┼────────┼─────┤│二│九十三年七月底某日十│乙○○│五十萬元│未遂│││四時三十分許││││├──┼──────────┼───────┼────────┼─────┤│三│九十三年八月十日十四│子○○│五百萬元│未遂│││時許││││├──┼──────────┼───────┼────────┼─────┤│四│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十│l○○│十萬元│未遂│││五時許││││├──┼──────────┼───────┼────────┼─────┤│五│九十三年九月五日九時│a○○│無具體金額│未遂│││許││││├──┼──────────┼───────┼────────┼─────┤│六│九十三年八月初某日十│D○○│十萬元│未遂│││時許││││├──┼──────────┼───────┼────────┼─────┤│七│九十三年八月初某日九│戊○○│十萬元│未遂│││時十分許││││├──┼──────────┼───────┼────────┼─────┤│八│九十三年九月初某日十│f○○│無具體金額│未遂│││二時許││││├──┼──────────┼───────┼────────┼─────┤│九│九十三年九月四日九時│申○○│十萬元│未遂│││五十一分許││││├──┼──────────┼───────┼────────┼─────┤│十│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十│c○○│尚未談及金額│未遂│││一時至十六時許││││├──┼──────────┼───────┼────────┼─────┤│十一│九十三年九月初某日十│I○○│十萬元│未遂│││四時許││││├──┼──────────┼───────┼────────┼─────┤│十二│九十三年八月初某日十│H○○│十萬元│未遂│││五時至十六時許││││├──┼──────────┼───────┼────────┼─────┤│十三│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p○○│十萬元│未遂│││十一時許││││├──┼──────────┼───────┼────────┼─────┤│十四│九十三年九月初某日八│E○○│十萬元│未遂│││時許││││├──┼──────────┼───────┼────────┼─────┤│十五│九十三年九月初某日九│G○○│十萬元│未遂│││時五十分許││││├──┼──────────┼───────┼────────┼─────┤│十六│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十│r○○│二十萬元│未遂│││八時零一分許││││├──┼──────────┼───────┼────────┼─────┤│十七│九十三年八月初某日二│Z○○│十萬元│未遂│││十時許││││├──┼──────────┼───────┼────────┼─────┤│十八│九十三年九月初某日十│q○○│十萬元│未遂│││時許││││├──┼──────────┼───────┼────────┼─────┤│十九│九十三年九月六日十二│黃○○│十萬元│未遂│││時三十分許││││├──┼──────────┼───────┼────────┼─────┤│二十│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十│b○○│十萬元│未遂│││時三十分許││││├──┼──────────┼───────┼────────┼─────┤│二一│九十三年九月九月或十│ 汪榮桔 │尚未談及金額│未遂│││日十四時許││││├──┼──────────┼───────┼────────┼─────┤│二二│九十三年九月六日十一│L○○│二十萬元│未遂│││時三十分許││││├──┼──────────┼───────┼────────┼─────┤│二三│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十│ 陳慧貞 │十萬元│未遂│││七時許││││├──┼──────────┼───────┼────────┼─────┤│二四│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九│V○○│十萬元│未遂│││時五十分許││││├──┼──────────┼───────┼────────┼─────┤│二五│九十三年九月四日十時│T○○│無具體金額│未遂│││許││││├──┼──────────┼───────┼────────┼─────┤│二六│九十三年七月某日十三│卯○○│十萬元│未遂│││時三十分許││││├──┼──────────┼───────┼────────┼─────┤│二七│九十三年九月初某日十│酉○○│無具體金額│未遂│││四時許││││├──┼──────────┼───────┼────────┼─────┤│二八│九十三年八月中旬某日│e○○│十萬元│未遂│││十四時許││││├──┼──────────┼───────┼────────┼─────┤│二九│九十三年九月十日十時│s○○│恐嚇十萬元,匯款│既遂│││許││二萬元││├──┼──────────┼───────┼────────┼─────┤│三十│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十│O○○│十萬元│未遂│││一時二十分許││││├──┼──────────┼───────┼────────┼─────┤│三一│九十三年七月中旬某日│R○○│十萬元│未遂│││十時許││││├──┼──────────┼───────┼────────┼─────┤│三二│九十三年八月中旬某日│己○○│十萬元│未遂│││八時三十分許││││├──┼──────────┼───────┼────────┼─────┤│三三│九十三年九月初某日十│M○○│十萬元│未遂│││四時三十分許││││├──┼──────────┼───────┼────────┼─────┤│三四│九十三年八月底某日十│天○○│十萬元│未遂│││六時至十七時許││││├──┼──────────┼───────┼────────┼─────┤│三五│九十三年七月間│丁○○│無具體金額│未遂│││││││├──┼──────────┼───────┼────────┼─────┤│三六│九十三年七月間│寅○○│無具體金額│未遂│││││││├──┼──────────┼───────┼────────┼─────┤│三七│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C○○│五百萬元│未遂│││九時許││││├──┼──────────┼───────┼────────┼─────┤│三八│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P○○│十萬元│未遂│││十四時三十分許││││├──┼──────────┼───────┼────────┼─────┤│三九│九十三年九月十日九時│午○○│無具體金額│未遂│││四十分許││││├──┼──────────┼───────┼────────┼─────┤│四十│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九│S○○│無具體金額│未遂│││時十五分許││││├──┼──────────┼───────┼────────┼─────┤│四一│九十三年九月一日九時│B○○│無具體金額│未遂│││許││││├──┼──────────┼───────┼────────┼─────┤│四二│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地○○│二十萬元│未遂│││十時十分許││││├──┼──────────┼───────┼────────┼─────┤│四三│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十│A○○│無具體金額│未遂│││八時三十分許││││├──┼──────────┼───────┼────────┼─────┤│四四│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十│d○○│十萬元│未遂│││時三十分許││││├──┼──────────┼───────┼────────┼─────┤│四五│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宙○○│無具體金額│未遂│││十一時許││││├──┼──────────┼───────┼────────┼─────┤│四六│九十三年八、九月間│辛○○│十萬元│未遂│││││││├──┼──────────┼───────┼────────┼─────┤│四七│九十三年八月底某日十│丑○○│無具體金額│未遂│││一時許││││├──┼──────────┼───────┼────────┼─────┤│四八│九十三年七月某日│丙○○│十萬元│未遂│││││││├──┼──────────┼───────┼────────┼─────┤│四九│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h○○│十萬元│未遂│││十一時許││││├──┼──────────┼───────┼────────┼─────┤│五十│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十│甲○○│十萬元│未遂│││時許││││├──┼──────────┼───────┼────────┼─────┤│五一│九十三年七月底某日十│庚○○│無具體金額│未遂│││二時許││││├──┼──────────┼───────┼────────┼─────┤│五二│九十三年九月初某日十│壬○○│十萬元│未遂│││二時許││││├──┼──────────┼───────┼────────┼─────┤│五三│九十三年八月底某日十│蘇己展│無具體金額│未遂│││二時許││││├──┼──────────┼───────┼────────┼─────┤│五四│九十三年五月間某日二│U○○│無具體金額│未遂│││十時許││││├──┼──────────┼───────┼────────┼─────┤│五五│九十三年八月底某日十│F○○│無具體金額│未遂│││七時許││││├──┼──────────┼───────┼────────┼─────┤│五六│九十三年九月四日│g○○│無具體金額│未遂│││││││├──┼──────────┼───────┼────────┼─────┤│五七│九十三年七、八月間│n○○│十萬元│未遂│││││││├──┼──────────┼───────┼────────┼─────┤│五八│九十三年八月底│ 林幸妹 │無具體金額│未遂│││││││├──┼──────────┼───────┼────────┼─────┤│五九│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J○○○│無具體金額│未遂│││││││├──┼──────────┼───────┼────────┼─────┤│六十│九十三年八月初某日十│j○○│無具體金額│未遂│││時三十分許││││├──┼──────────┼───────┼────────┼─────┤│六一│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九│W○○│三十萬元│未遂│││時許││││├──┼──────────┼───────┼────────┼─────┤│六二│九十三年八月中旬某日│巳○○│無具體金額│未遂│││十四時至十五時許││││├──┼──────────┼───────┼────────┼─────┤│六三│九十三年八月底某日十│癸○○│十萬元│未遂│││五時許││││├──┼──────────┼───────┼────────┼─────┤│六四│九十三年八月底某日時│t○○│無具體金額│未遂│││時許││││├──┼──────────┼───────┼────────┼─────┤│六五│九十三年七月間│i○○│無具體金額│未遂│││││││├──┼──────────┼───────┼────────┼─────┤│六六│九十三年八月中旬某日│N○○│無具體金額│未遂│││十時許││││├──┼──────────┼───────┼────────┼─────┤│六七│九十三年八月十五日十│X○○│無具體金額│未遂│││五時許││││├──┼──────────┼───────┼────────┼─────┤│六八│九十三年九月初某日│辰○○│十萬元│未遂│││││││├──┼──────────┼───────┼────────┼─────┤│六九│九十三年九月初某日│玄○○│無具體金額│未遂│││││││├──┼──────────┼───────┼────────┼─────┤│七十│九十三年九月間某日│ 林家慧 │無具體金額│未遂│││││││├──┼──────────┼───────┼────────┼─────┤│七一│九十三年八月間某日│未○○│十萬元│未遂│││││││├──┼──────────┼───────┼────────┼─────┤│七二│九十三年八月間│Q○○│無具體金額│未遂│││││││├──┼──────────┼───────┼────────┼─────┤│七三│九十三年八月中旬│亥○○│無具體金額│未遂│││││││├──┼──────────┼───────┼────────┼─────┤│七四│九十三年七月間│k○○│無具體金額│未遂│││││││├──┼──────────┼───────┼────────┼─────┤│七五│九十三年八、九月間│o○○│無具體金額│未遂│││││││├──┼──────────┼───────┼────────┼─────┤│七六│九十三年九月四日十時│ 邱憲邦 │無具體金額│未遂│││許││││├──┼──────────┼───────┼────────┼─────┤│七七│九十三年八月中旬│m○○│無具體金額│未遂│││││││├──┼──────────┼───────┼────────┼─────┤│七八│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Y○○│無具體金額│未遂│││十一時至十三時許││││├──┼──────────┼───────┼────────┼─────┤│七九│九十三年八月六日│宇○○│三萬元│既遂│││││││├──┼──────────┼───────┼────────┼─────┤│八十│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薛永昌│一萬元│既遂│││││││├──┼──────────┼───────┼────────┼─────┤│八一│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莊宗憲│一萬五千元│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