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交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七六號
原告丙○○兼法定乙○○代理人原告丁○○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一一五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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