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9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審易字第98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1854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審簡字第38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雖得預見收購金融帳戶之人,係將所收購之帳戶用以供被害人匯入款項,藉此作為犯罪之工具,竟仍與 簡明舜 (另由本院審結)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由簡明舜介紹 王將清 、 陳菁怡 、 王林秋 香、 鄭明煌 等4人(另由本院審結),收購渠等附表申請之帳戶,並將渠等帳戶以附表之代價出售予 李艷紅 (另案偵辦中),再轉交予 陳俊傑 (另案偵辦中)詐欺集團使用。嗣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該詐欺集團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向附表所示之人詐騙,致附表所示之人因陷於錯誤,而將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所示之帳戶內。嗣因附表所示之人發現受騙,而報警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訴訟法上所稱之一事不再理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而刑法第55條規定之想像競合犯,屬於裁判上一罪,若想像競合犯所觸犯之一部分罪名,業經判決確定,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倘檢察官復就想像競合犯之其他罪名,重行起訴,即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著有60年臺非字第77號判例及91年度台上字第3386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前被訴於96年6月13日,在高雄縣○○鄉○○道下某家飲料店,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代價,承租簡明舜在臺灣郵政高雄 六龜 郵局申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金融卡、印章及密碼後,並在路竹交流道附近某小吃店,將該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以6000元之代價出售予自稱「王小姐」之姓名、年籍不詳之女子使用,而從中賺取差價3000元。嗣於同年月15日,適有被害人乙○○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諉稱係法務部書記官鄭智文,告以被害人乙○○提供自己帳戶作為人頭帳戶洗錢,要求乙○○將存款轉入上開帳戶集中管理云云,被害人乙○○因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辦理,將其所有之30萬元匯入上開簡明舜六龜郵局帳戶內,所涉幫助詐欺取財犯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775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再經本院於97年1月30日以96年度簡字第69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97年3月31日確定在案,有上開96年度簡字第6938號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四、又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均坦承其係同時將上開前案之簡明舜六龜郵局帳戶及本案附表所示之帳戶,於96年6月13日、17日,賣予自稱「王小姐」之李艷紅等語(見96年9月21日警詢筆錄、96年度偵字第31854號卷第34頁);而參以前案之詐欺集團成員對被害人實行詐欺行為之方法、時間,與本案之詐欺集團成員對被害人實行詐欺行為之方法、時間均相近,堪認應係同一詐欺集團成員所為,故被告上開一次交付上開存摺之供詞應可採信。從而,本件被告既以一行為提供上開簡明舜六龜郵局及附表所示之帳戶,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行為,是本案與上述前案,核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原則,應為前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效力所及,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李育信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周綉美附表┌──┬───┬──────┬────────┬───┬───────┬────────┬────────────────────┐│編號│戶名│帳號│收購時間│出售價│詐騙時間│被害人│詐騙方式│││││收購地點│錢││詐騙金額││││││收購價錢(新臺幣)│││(新臺幣)││├──┼───┼──────┼────────┼───┼───────┼────────┼────────────────────┤│1│王將清│高雄縣六龜郵│96年6月13日│6000元│96年6月20日10│21萬8,000元│詐欺集團成員來電,諉稱係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局帳號010142│ 阿蓮 交流道││時許││書記官「楊勝欽」,告以顏衣君之帳戶疑似為││││0000000號帳│3000元││顏衣君││人頭帳戶,要求顏衣君將存款轉入上開帳戶集││││戶│││││中管理│├──┼───┼──────┼────────┼───┼───────┼────────┼────────────────────┤│2│陳菁怡│臺南縣 德高郵 │96年6月13日│5000元│1.96年5月18日│1.2萬5,000元│1.自稱「 陳佳宜 」於網路聊天室向 陳俊吉 諉稱││││局帳號003112│阿蓮交流道││某時│2.2萬9,122元│欲返回臺灣,但欠缺交通費││││0000000號帳│2500元││陳俊吉│3.1萬2,489元、│2.詐欺集團成員向 阮柏勝 諉稱欲與其見面,但││││戶│││2.96年6月13日│1萬2,489元│要求 阮柏勝依 指示至提款機操作,以查證其│││││││某時│4.2,235元│是否為警察│││││││阮柏勝│5.2萬4,000元│3.詐欺集團成員向 陳國基 諉稱欲與其援交,但│││││││3.96年6月13日││要求 陳國基依 指示至提款機操作,以查證其│││││││某時││是否為警察│││││││陳國基││4.該詐欺集團成員諉稱欲與其見面,但要求林│││││││4.96年6月14日││ 晏璁依 指示至提款機操作,以查證其是否為│││││││某時││警察│││││││ 林晏璁 ││5.詐欺集團成員來電諉稱係和易珠寶公司人員│││││││5.96年6月21日││,告以 徐繼祖 中獎,要先繳納保證金2萬│││││││上午某時││4,000元│││││││徐繼祖│││├──┼───┼──────┼────────┼───┼───────┼────────┼────────────────────┤│3│王林秋│高雄縣六龜郵│96年6月初某日│6000元│1.96年1月29日│1.5萬元│1.自稱「 蕭雲龍 」於網路聊天室向 王寶萍 諉稱│││香│局帳號010142│郵寄至高雄縣阿蓮││11時│2.2萬元│其欲開公司,遊說王寶萍投資││││0000000號○○鄉○○路○○○號││王寶萍│3.2萬元│2.自稱「 楊巧麗 」於網路聊天室向 蘇正和 諉稱││││戶│3000元││2.96年6月25日││投資六合彩事業│││││││某時││3.自稱香港賽馬會員工,於網路聊天室遊說蔡│││││││蘇正和││ 玉惠 投資六合彩事業│││││││3.96年7月2日│││││││││某時│││││││││ 蔡玉惠 │││├──┼───┼──────┼────────┼───┼───────┼────────┼────────────────────┤│4│鄭明煌│高雄縣 阿蓮郵 │96年6月間某日│5000元│96年6月15日│6萬2966元│自稱「 馬自強 」之詐騙集團向 林淑 凌諉稱林淑││││局帳號010157│高雄縣 阿蓮鄉忠孝 ││ 林淑凌 ││凌中獎1889萬元,需先支付手續費62966元││││0000000號帳│路95巷2弄47號││││││││戶│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