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2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繼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繼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繼賢因強盜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王鏗普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王繼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8年8月中旬-98.09.25│98年8月下旬-98.09.25│97.11.2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9年度偵緝字│99年度偵緝字│99年度偵字│││第310號│第310號│第2370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99年度易字│100年度上訴字││實││第1512號│第1512號│第1467號││審├──────┼──────────┼──────────┼──────────┤││判決日期│99.06.07│99.06.07│100.08.31│├─┼──────┼──────────┼──────────┼──────────┤│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字│99年度易字│100年度上訴字││決││第1512號│第1512號│第1467號││├──────┼──────────┼──────────┼──────────┤││判決│99.07.05│99.07.05│100.09.23│││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8220號│8220號│第12237號│││(編號1、2應執行有期│(編號1、2應執行有期│刑期由│││徒刑1年)│徒刑1年)│116.4.3-117.2.2│││99.7.30-100.9.7│99.7.30-100.9.7││││(含觀察勒戒)│(含觀察勒戒)││││已執畢│已執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王繼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詐欺│強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年2月│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新│││││臺幣150000元│├────────┼──────────┼──────────┼──────────┤│犯罪日期│99.04.08│99.04.08│97年間某日-99年1、2│││││月間│├────────┼──────────┼──────────┼──────────┤│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99年度偵字│99年度偵字│││第9552號│第9552號│第9552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100年度上訴字│100年度上訴字││實││第723號│第723號│第723號││審├──────┼──────────┼──────────┼──────────┤││判決日期│100.08.03│100.08.03│100.08.03│├─┼──────┼──────────┼──────────┼──────────┤│確│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訴字│100年度台上字│100年度台上字││決││第723號│第6174號│第6174號││├──────┼──────────┼──────────┼──────────┤││判決│100.08.03│100.11.10│100.11.1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1400號│第14048號│第14048號│││(編號4-9定應執行刑│(編號4-9定應執行刑│(編號4-9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併科罰│有期徒刑15年、併科罰│有期徒刑15年、併科罰│││金30萬)│金30萬)│金30萬)│││刑期由│刑期由│刑期由│││100.11.10-115.6.6│100.11.10-115.6.6│100.11.10-115.6.6│││刑期由│刑期由│刑期由│││115.6.7-116.4.2│115.6.7-116.4.2│115.6.7-116.4.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王繼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年併科新臺│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新│有期徒刑3月│││幣170000元│臺幣50000元││├────────┼──────────┼──────────┼──────────┤│犯罪日期│99.04.08-99.04.18│99.04.08│99.04.0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99年度偵字│99年度偵字│││第9552號│第9552號│第9552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100年度上訴字│100年度上訴字││實││第723號│第723號│第723號││審├──────┼──────────┼──────────┼──────────┤││判決日期│100.08.03│100.08.03│100.08.03│├─┼──────┼──────────┼──────────┼──────────┤│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台上字│100年度台上字│100年度台上字││決││第6174號│第6174號│第6174號││├──────┼──────────┼──────────┼──────────┤││判決│100.11.10│100.11.10│100.11.1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4048號│第14048號│第14048號│││(編號4-9定應執行刑│(編號4-9定應執行刑│(編號4-9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併科罰│有期徒刑15年、併科罰│有期徒刑15年、併科罰│││金30萬)│金30萬)│金30萬)│││刑期由│刑期由│刑期由│││100.11.10-115.6.6│100.11.10-115.6.6│100.11.10-115.6.6│││刑期由│刑期由│刑期由│││115.6.7-116.4.2│115.6.7-116.4.2│115.6.7-1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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