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蔡劉被告 林坤霖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重訴字第3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陳義忠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