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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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035號
原 告 簡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達盛世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7,5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