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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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965號
被 告 葉柊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大內區石城里石子瀨99號,有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且依原告所提出之會單觀之,其
上並未定有債務履行地,故本件合會之開標地點雖為和平市
○○○○街統一服飾,惟應無民事訴訟法第12條因契約涉訟
之特別審判籍規定之適用。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地方臺南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