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1年度旗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旗補字第59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雅萍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
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玖拾柒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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