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032號
原 告 王維 現於法務商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
一、上列原告請求給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其中一項未補正或
均未補正,致訴訟無法進行,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居所,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
程式。本件原告起訴狀未依上開規定記載,請具狀查報被告
及其法定代理人、公務所,並按檢附起訴狀繕本。
㈡另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2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