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3號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張蓁騏 律師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定有明文。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九十六年度重訴字第廿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於上訴狀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本院爰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之二十日內即九十七年四月廿六日前補正具體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林臻嫺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雅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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