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30號
原告 張春圓
被告 張永筆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62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徐啓惟
法官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秀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30號
原告 張春圓
被告 張永筆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62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徐啓惟
法官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