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912號
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陳品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存字第241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9年度甲類第4期債票,面額新臺幣300,000元(債券代號:A99104),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06條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所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係指受擔保利益人無損害發生,或債權人本案勝訴確定,或就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而言(最高法院53年台抗字第279號判例、102年度台抗字第3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4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物,並以本院113年度存字第241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就上開假扣押債權對相對人提起清償借款之本案訴訟業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394號判決確定,聲請人取得本案訴訟全部勝訴判決,是本件應供擔保原因業已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存字第241號、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4號卷宗審核結果可知,聲請人就兩造間於民國109年9月1日、109年11月26日及110年7月13日之借款契約,因相對人未按期清償,於113年1月3日對相對人財產於新臺幣(下同)664,543元範圍內依清償借款之請求聲請假扣押,本院以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4號裁定准許,並經聲請人供主文所示之提存物已聲請強制執行,而後系爭清償借款事件之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394號判決聲請人勝訴確定(即相對人魏昇烽即朝統龍獅戰鼓團應給付聲請人664,1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聲請人本案訴訟請求勝訴金額計至判決確定之日為698,289元(即本金664,126元再加計計至可得執行之判決確定日114年4月16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顯大於本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4號假扣押請求之金額664,543元(即本件擔保金之依據),故聲請人所為之假扣押執行對相對人並無不正當行使,是依前揭判例意旨及說明,應可認已符合供擔保原因消滅之要件。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借款人
尚欠本金
原借本金
借款日
到期日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
甲
魏昇烽即朝統龍獅戰鼓團
191,642元
500,000元
自109年9月1日起至114年9月1日
自112年10月1日起至113年3月24日止,按週年利率2.76%計算。
自112年11月2日起至113年3月24日止,按週年利率0.276%計算。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113年4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2.885%計算。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113年4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0.2885%計算。
自11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885%計算。
自113年4月2日起至113年5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0.3885%計算。
自113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777%計算。
乙
魏昇烽
292,909元
500,000元
自109年11月26日起至115年11月26日
自112年10月26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2.17%計算。
自112年11月27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0.217%計算。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95%計算。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5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0.2295%計算。
自113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459%計算。
14,575元
自112年12月26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2.17%計算。
自113年1月27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0.217%計算。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95%計算。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7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0.2295%計算。
自113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459%計算。
丙
魏昇烽即朝統龍獅戰鼓團
165,000元
300,000元
自110年7月13日起至115年7月13日止
自112年10月13日起至113年3月24日止,按週年利率2.76%計算。
自112年11月14日起至113年3月24日止,按週年利率0.276%計算。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113年4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2.885%計算。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113年4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0.2885%計算。
自11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885%計算。
自113年4月2日起至113年5月13日止,按週年利率0.3885%計算。
自113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777%計算。
總計
664,1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