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1號

原告 郭淨妃

被告 洪振偉

蔡文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1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郭淨妃對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1號,被告洪振偉、蔡文源加重詐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鄭富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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