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嘉小字第80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經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貳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
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
付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
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