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4年度營小字第80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典瑩
訴訟代理人  洪當賜
被   告 丁○○
      乙○○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仟壹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伍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零叁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
九十四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丁○○負擔百分之二十即新台幣貳
佰元,由被告乙○○負擔百分之二十五即新台幣貳佰伍拾元,由
被告甲○○負擔百分之二十五即新台幣貳佰伍拾元,餘新台幣叁
佰元由被告丙○○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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