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港小字第2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61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鎮○○路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許佩如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庭(雲林縣○○鎮○○路○○○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
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書記官 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