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4年度港簡調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港簡調字第52號
抗 告 人 丙○○
      丁○○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戊○○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
契約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
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
向本庭(雲林縣○○鎮○○路○○○號)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許佩如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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