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4年9月26日寄予相對人
之存證信函,於94年9月27日因招領逾期而遭退回,聲請人
無法完成通知之送達,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之規
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將送達相對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
達云云,並提出存證信函、信封各1件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又對於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當事人,受訴
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亦
有明文規定。本件聲請人提出對於相對人甲○○之郵局存證
信函及信封,並主張該存證信函因招領逾期而遭退回,進而
聲請本院為公示送達云云,然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而不
知相對人居所,本件亦未有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
形,故聲請人聲請為公示送達,核與首揭規定要件未合,
本件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孫淑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