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10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戊○○
丙○○
乙○○○更名為張
庚 ○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蔡敬文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系爭土地座落於臺
南縣○○鄉○○段一七五之六地號,如附圖所示),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
上訴,經查:
一、上訴人丁○○所使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為九十八平方公尺,依
土地登記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二千四百元計算,上訴利益
為二十三萬五千二百元,應徵上訴費用三千八百零十元。
二、上訴人戊○○所使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為一百四十一平方公尺
,依土地登記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二千四百元計算,上訴
利益為三十三萬八千四百元,應徵上訴費用五千四百六十元
。
三、上訴人丙○○所使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為五十一平方公尺,依
土地登記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二千四百元計算,上訴利益
為十二萬二千四百元,應徵上訴費用一千九百九十五元。
四、上訴人乙○○○、庚○所使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為一百四十六
平方公尺,依土地登記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二千四百元計
算,上訴利益為三十五萬零四百元,應徵上訴費用五千七百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就其應繳納之上訴費用,分別向本
院(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