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移轉土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88號原告 洪愛蘭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 律師複代理人 張樵 被告 洪耀堂 訴訟代理人 張瑞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玖拾肆萬柒仟捌佰玖拾陸元(計算式:573,173元×33.0579平方公尺=18,947,89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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