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01號原告 吳賴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錦隆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蘇炫綺